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
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吐魯番市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于2025年8月26日經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5年10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23日
吐魯番市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025年8月26日經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主要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推進力度。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完善城鎮居民老舊住宅小區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服務價格、電動車及其電池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公安、教育、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居民將電動車防火安全規范納入居民公約,開展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引導居民規范電動車停放和充電。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職責。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鎮居民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按照規定做好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居民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住宅小區應當結合使用需求,優先在室外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在住宅小區設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則就近設置。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推廣安裝電梯智能監測報警系統,防止攜帶電動車或者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第七條 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集中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置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
?。ǘ┡渲梅弦蟮南涝O施、可視監控設備等;
(三)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加強日常檢查、巡查;
?。ㄋ模┴撠煶潆娫O施的維護檢修,及時消除設施故障和火災隱患,保證充電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ㄎ澹┰O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標志,引導電動車規范充電;
?。┢渌婪☉斅男械南腊踩氊?。
第八條 電動車使用人應當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停放電動車、為電動車或者其電池充電,服從管理,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禁止攜帶電動車或者其電池進入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電梯轎廂。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的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